在国际规范领域保护宗教自由
的保障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中,在谈到平等原则时,禁止基于肤色、性别、语言等各种因素的歧视。和宗教 。还是在国际层面,《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选择宗教、改变宗教、单独或集体表明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为“教、行、祀、礼”。然而,由于它不是条约,上述宣言只是强调了保护宗教自由权的必要性,尽管不具有规范性,《消除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情况也是如此。宗教或信仰,进一步加深了尊重宗教自由的必要性,并在第 6 条 h 款中明确规定,必须尊重宗教休息日 。国际上也有一些区域条约,例如欧洲、美洲、非洲和阿拉伯国家禁止基于宗教的歧视 。具体而言,在巴西,《宪法》第 5 条第 VIII 节 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而被剥夺其权利,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替代规定,并且该人拒绝这样做。实现。因此,例如,根据《共和国宪法》第 143 条第 2 款专门针对神职人员的明确规定,巴西男性可以利用其宗教信仰停止在军队服役,但该公民将有义务根据第 8239/92 号法律 提供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替代服务。 因此,巴西显然将宗教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通过国际法律体系还是通过巴西当地立法,信奉某种宗教并得到保障的权利都是一项必须受到保护并有效落实的人权。问题是:是否有可能迫使公共权力在不违反公共行政原则的情况下行使宗教戒律?在此之前,这个问题是令人痛苦的,因为如果一方面必须将国家与宗教分开,另一方面国家必须至少尽可能地尊重每个公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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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马西尔·拉莫斯指出: “因此,如前所述,如果法律不能没有其形式方面,它也不能忽视它所建立的行动模式的内容是一项决定的产物,而该决定是其所插入和存在的文化传统的表达。这是基于历史建构的原则和目的。因此,我们不能忘记为这种文化和法律经验提供内容的宗教价值观”。 因此,我们事先面临着至少明显的权利冲突,一方面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原则,例如非人格化原则和尊重形式原则;另一方面,另一方面,维护宗教自由的权利。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多年来在使某些宗教得以可行方面遇到的困难可能是由于以下事实:尽管巴西是世俗国家,但其大多数人口仍然信奉天主教,这对宗教产生了偏见其他宗教。这种偏见甚至被带到了司法部门。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项允许在仪式中献祭动物的决定引起了争议。 上述决定的获胜票内容如下: “宪法。直接行动。动物祭祀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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