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环境损害全额赔偿原则是否存在任何...
有时民事责任理论也接受这一原则,以限制预期赔偿的范围,特别是基于出于公平的原因,在特殊法律规定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议中,法官行使一定的调节权。 如果考虑《巴西民法典》第 944 条的规定,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该条规定在规定了损害全额赔偿的规则后,在唯一的一段中为法官公平地减少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提供了可能性。代理人的过失严重程度与实际造成的损失严重不相称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否会对环境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损害全额赔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环境损害的修复。 一方面,必须坚持这样一个事实:环境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范围内产生于其自身的、自治的体系,并有适用于该问题的特殊规则,这损害了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与它们不兼容的代码。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受制于根据联邦宪法和国家环境政策法建立的特定法律制度,该制度不包括任何减轻全面修复损害的标准,因此具有贬义性。方面,民法总则。另一方面,永远不要忘记,环境民事责任是基于退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而不是退化者的过失,如果要准确考虑到环境民事责任,那么这将构成真正的无稽之谈。界定预期维修范围时出现的故障。 实际上,由于环境损害者的过错较轻或无过错 德国电话号码表 而限制环境损害赔偿,最终意味着将行为人过错的讨论重新纳入严格责任之中,而不再是民事责任本身的确定。相同,但对于赔偿金额的定义,1988年宪法和国家环境政策法之后建立的制度恰恰是为了消除这一定义。 关于立法者的干预措施,规定修复损害的法律限制,特别是有利于开展某些被认为与国家发展特别相关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巴西法律并未采用这种权宜之计。与修复环境损害有关,甚至严格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每个人都没有享有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不享有环境作为人民的共同利益(第 225 条,,CF)。 最后,对于利害关系方协议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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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需要以特殊方式考虑交易。 在修复环境损害的背景下,由于上述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生态平衡环境权和作为人民共同利益的环境权的不可用性质(《刑事诉讼法》第 225条,),不严格来说,该交易可以被视为有效,即使根据民法本身的条款,该交易也仅限于私人性质的财产权。 这里不应忽视的是,在承认本案交易的意义上,存在一种理论潮流已经表现了一段时间,首先是基于第 7,347/1985 号法律(公共民事诉讼法),该法律授权采取公共实体对所谓的“根据法律要求调整行为的承诺”(第 5 条第 6 款)合法进行公共民事诉讼,许多人认为这是巴西实在法对有关该主题的交易的可接受性的明确认可分散权益。 不过,在这件事上,那些作者的理解似乎是对的,所谓的行为调整承诺的可能内容与真实的交易无关,通过真实的交易,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让步。10]。 有趣的是,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的具体条款中,通过有关承诺,侮辱者承诺调整其行为以符合法律要求,而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提到以下可能性:通过有利于造成环境退化的人的利益的让步,开展与受保护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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